昨天,银监会发布的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具有实质内容。可喜可贺。具体来讲,我认为有三大亮点。
(1)支持商业银行发行专项用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金融债。很好。
(2)获准发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的商业银行,该债项所对应的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在计算“小型微型企业调整后存贷比”时,可在分子项中予以扣除。很好。
(3)商业银行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应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权重法下适用75%的优惠风险权重。这条规定不错,但是还很不够。我觉得50%的权重更合适,毕竟银行需要有足够的经济动力才会做小微企业贷款。经济动力比政府的三令五申更加有效。
另外,我觉得中国银监会的文件有两点美中不足。第一,中国银监会应该有具体措施(经济动力)鼓励银行对循规蹈矩的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增加他们的放款能力。目前,全国的3700家小贷公司基本上都是依靠股东们的微薄财力发放贷款,负债率仅仅0.5倍而已。虽然他们中大多数有很好的基础设施(包括流程,制度和人员),但是,他们是英雄无用武之地。这是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政府允许小贷公司借债,不等于银行会没有控制地给小额贷款公司放款。但是,政府要把决策权还给银行。
第二,我们要认识到,社会分工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指望银行花很大的精力做小微贷款,是不现实的。中外皆然。政府说得天花乱坠也没用。小微企业与小微金融机构门当户对。他们是天然的结合。银监会应该从制度上和经济动力上鼓励银行利用小额贷款公司的基础设施,也就是鼓励所有银行学习国家开发银行。我们小微企业和小微贷款机构都非常崇拜国开行。
具体来讲,我有四条建议:
(1)银监会应该牵头发起对小额贷款行业的制度的修改:把0.5倍负债率上限提高到2到3倍。
(2)鼓励银行购买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资产包。
(3)鼓励信托公司为小额贷款公司发行信托产品。
(4)鼓励银行跟小额贷款签订助贷协议,各取所需,皆大欢喜。
我们基层干部和员工非常感谢银监会发布的最新文件,欢欣鼓舞。当然,一切重在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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